案例丨从“故宫红”商标被驳回看《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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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故宫御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申请一件名为“故宫红”的商标,该商标是由“故宫红”三个字组成,颜色就是故宫红墙的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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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宫红”初步审定公告期内,故宫博物院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指出被异议商标“故宫红”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将之与原异议人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和品质产生误认。且被异议商标与我国政府机关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高度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故宫”泛指旧时朝代的皇宫,特指北京紫禁城故宫。北京故宫作为明清两朝皇宫,在1961年3月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12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全国和世界范围内都享有较高知名度。“故宫”一词已在公众心目中与故宫博物院形成了固定对应关系。

虽然四川某酒业公司曾在“酒”商品上获准注册了“故宫及图”商标,但本案被异议商标在文字构成、字体、指定颜色、图文组合方式等方面均与其有明显改变,并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同时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四川某酒业公司后续还申请了“故宫太和殿”“故宫养心殿”“故宫文华殿”等系列商标,均与故宫博物院的宫殿名称相同,四川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上述系列商标明显具有使相关公众将其产品与作为国家级博物馆的原异议人产生关联的主观目的,在客观上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事实上,“不良影响”一直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高压线”。《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界“不良影响”话题度越来越多,因不良影响半路夭折的商标也不在少数。“不良影响”条款作为商标法规定的“绝对禁止”条款之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商标申请不能随心所欲,盲目追求标志的个性化表达,以牺牲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代价博人眼球,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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